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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职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四川省中职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摘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二年级免费基本政策
  
 1、免学费的时间和范围
    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执行免学费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范围,与执行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范围相同,即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2、免学费对象的具体规定
   ①、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为免费对象。涉农专业是指教育部教职成[2000]8号文件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09]272号文件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中的2l个专业。具体包括:农林类的所有专业(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使用与维修、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
  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生总数和贫困面确定享受免费控制人数,在控制人数内由学校具体评定免费对象。全省学校平均贫困面统一确定为25%。省对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后,按其他所有专业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90%折合为农村籍学生人数,再按25%贫困面计算免费控制人数(即综合比例为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
   
各市(州)、县(市、区)在不突破本级免费控制人数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对不同生源结构的学校,分别确定不同的综合比例。
 3、免学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对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在实施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我省特殊情况的政策衔接
    1、北川羌族自治县和九个少数民族待遇县。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认定免费人数。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上述10个县在所属市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各年级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省对举办有中职学校的县(北川县、汉源县、石棉县、平武县、兴文县和米易县)的学校,按学校全部学生认定免费人数;无中职学校的县(金口河区、宝兴县、仁和区和盐边县)的学生,全部纳入就读本市学校所在地22.5%免费控制人数指标。
   
2、其他地区。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市县,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认定免费人数。
    三、关于六类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衔接
    我省原定享受免费政策的六类学生均属弱势群体,符合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政策导向精神,为确保既定政策的连贯性,同时避免基础数据统计的交叉重复或遗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一二年级六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库区移民家庭子女、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孤残学生)全部认定为免费对象,并全部纳入就读学校22.5%免费控制人数指标内享受免费政策,不再单独分列。相应地,财政补助标准由原2000元包干改按本实施方案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
    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现行政策的特殊情况,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补助资金,按以下办法分担:对省属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1、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每年,根据主管部门统计的学生人数,按照平均2000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计算,以一定比例实行预拨。年终后,按照学校的管辖关系,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对各项基础数据(实际人数、批准学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认定和汇总,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认定后的基础数据,按政策计算全部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对公办学校的补助资金,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补助资金,拨付给学校,由学校等额抵减学生应交学费。
    3、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坚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发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以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