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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制订的《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报到与学籍注册

第一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学历或同等学力且无传染病者,均可持相关证明,按照招生政策和有关程序规定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中职学历教育的入学申请。

第二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含中职、高职、成人大专等),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材料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与注册手续。

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对已办理入学报到与注册手续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超过两周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每学期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和注销学籍的学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治疗康复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和注销学籍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末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成绩、入学体检情况、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包括理论考核成绩和实习实践成绩)、操行评定和获取证书情况、健康情况、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等。学校应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学生学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二、学业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做出评定。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七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考试科目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消学籍的依据。

学期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查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平时成绩的评定:以学生平时出勤、课堂纪律、作业、课堂答问、实验、实习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改修保健课程或参加适合其条件的其他活动或免考。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第一次补考是在学期间,第二次补考是在毕业前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含补考)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含补考),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以留级。学生留级在最大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随本专业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如果确需转学或调整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未成年人),经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转学或调整专业。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一年级与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十八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中等职业学校中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同意,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同一学年内考核(含补考)成绩全部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三)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七)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同时要有其家长(法定监护人)知晓;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六、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相关要求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及时领取毕业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未按要求办理好毕业离校手续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逾期三个月未按要求办理好毕业离校手续的,将在发放毕业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按月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逾期一年未按要求办理好毕业离校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毕业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等,其毕业生信息也一并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具备学籍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在60%以上而的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结业证;具备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60%以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而自动退学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有关考勤、纪律、奖励和处分的事项,按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9月起在我校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按原有规定已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档案学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