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中心 要闻导读

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校纪、校规,努力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根据《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本着从严治校、严格管理和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    ④留校察看    ⑤勒令退学  ⑥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款     以公开发表演讲、写大小字报、编印、散发传单及刊物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款     制造、传播谣言恶毒攻击、诬蔑、谩骂党和政府的领导及其领导人,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犯国家法令、法律、法规,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吸毒、贩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与邪教和非法组织以及活动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组织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第一款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款    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款    作案两次总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在1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款    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款    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藏、销赃的,按共同作案处分。

第六款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七款    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八款    作案三次,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第一款    以污言秽语辱骂他人,侮辱人格影响极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款    动手打人者,①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②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款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扩大事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款    虽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邀约指使他人打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款    对打架斗殴负次要责任者一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负主要责任一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款    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赌博者: 

第一款        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以输赢钱物为目的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为首组织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款        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照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款        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四条          校园内吸烟、酗酒者:

第一款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第一次吸烟、酗酒者,校内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款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第二次吸烟、酗酒者,停课整顿并给予严重处分。

第三款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第三次吸烟、酗酒者,停课整顿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款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款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酗酒者,接受老师教育时,认错不积极,态度不诚恳,在以上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五条          作伪证者:

第一款    目击违纪违规事情而不如实反映情况者,视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款    目击违纪违规事情而故意作伪证、包庇、偏袒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款    伪造证明、涂改证件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道德败坏,耍流氓行为者:

第一款     道德败坏,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款     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款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款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款     耍流氓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规定谈恋爱者:

第一款    谈恋爱、不接受教育,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款    谈恋爱,不接受教育,影响较大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款    谈恋爱,不接受教育,影响特别严重的给予勒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款    明知同学谈恋爱不劝阻不老师报告,甚而推波助澜牵线搭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观看黄色录像、黄色网页、书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十九条          凡进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涉嫌参与吸毒、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第一款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第二款     私自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款     在餐馆、食堂、宿舍和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第二款     在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故意起哄扰乱公共秩序者;

第三款     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第四款     故意损坏图书、资料、期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赔偿。

第五款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

第六款     翻越校园内围墙者。

第七款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者。

第八款     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学校工作,生活秩序者。

第九款     擅自在外租房者。

第十款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盗取他人电子邮件者。

第十一款          在校园内强借强要他人财物者。

第十二款          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者。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以下数量者:

第一款    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款    162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第三款    26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款    50-8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款    80学时以上勒令退学处分(三个迟到、早退折抵一个旷课);

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作弊达三次以上的,除逐次加重处分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执行校纪校规者,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殴打、谩骂学校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败坏学校声誉、在校内外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后果一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一款    盗用网络资源,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款    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款    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调查,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犯《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课堂纪律及教室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犯《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犯《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集会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撕毁、篡改、涂抹学校公告、校告、通知等文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犯《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证、校徽、学生卡管理办法》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现其他违纪未在本规定之列者由班主任、学生科集体研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一款、          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差者;

第二款、          受过同类处分者;

第三款、          尚在处分期间者;

第四款、          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者;

第五款、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第六款、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第七款、          包庇共同违纪者;

第八款、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第九款、          犯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款、          在短期内连续违纪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一款        违纪情况较轻,造成后果不严重的;

第二款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

第三款        违纪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违纪所产生的伤害或损失的;

第四款        违纪后积极配合老师调查情况的;

第五款        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第六款        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款        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第一款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教育、帮助违

纪学生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填写《情况调查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科审查核实,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款     对违纪学生处分考察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为3-6个月,记过处分一般六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一年,视学生在考察期间表现可提前或延期撤销处分。

第三款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科审核,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款     必要时学生科可根据情况提请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五款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款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科公布,并将处分材料记入学生档案,同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将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退回当地招办。

第七款     学生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不发放《毕业证》,待处分考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实习单位、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签注意见,交学生科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撤消处分,发给《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  申述与复议

违纪学生受到学校处分,接到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后,对学校处分不服或有异议者,7天内向学校主管副校长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7日内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撤消处分程序

第一款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报《撤消学生

处分申请表》,由班主任签注意见,交学生科审核,报校长批准,方可撤消处分。

第二款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报《撤消学生处

分申请表》,全班同学讨论,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及全班讨论情况,交学生科审核,报校长批准,方可撤消处分。

第三款    学生撤消处分后,视其情况,可将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放入学

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未改正错误者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分别存入学校文书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所有的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违纪学年和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二00八年八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