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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现依据《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生科负责,学生科的宿舍管理职能是:安排学生宿舍管理老师、宿舍门卫、清洁员及班主任的宿舍管理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宿舍(院)内的物业管理、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文化管理;协同保卫科做好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学生科可根据有关条例和规定,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有关班级、寝室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可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老师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宿舍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宿舍院内学生的行为规范、内务、纪律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学生科做好学生宿舍的物品管理、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文化管理工作;对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班级、寝室和个人做出处罚意见;深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关心学生,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组建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和机构。

校领导、学生科工作人员、班主任、行政值周人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关心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                 物品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物品设备设施配备由学生科及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总务科负责配备,每期开学前由总务科配备完整后交由学生科验收。学生科负责学生使用期间的管理。具体管理责任由学生宿舍管理老师负责。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未经学生科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物品进出学生宿舍,必须经宿舍门卫登记同意后才放行;寝室内设施不得自行拆卸、调换,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寝室调整,寝室内的公物不得随意调换和损坏,违者予以罚款,损坏者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宿舍内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由学校统一安装。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应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人走灯熄,晚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关灯就寝。

    第八条    学生宿舍院内的物品损坏,如系自然原因,应由室长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老师,宿舍管理老师及时上报学生科,由学生科与总务科沟通协调,总务科应及时修补;如系人为损坏,室长也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老师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如无责任人,该寝室或班级人员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在调查处理期间,如关系学生生活必需的,学生科提出修补意见,总务科应予先行修补。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生宿舍管理老师对其所住寝室及公共财物进行验收。损坏者应交付折赔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验收后,学校收回该寝室,学生不得再留住。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学生科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十条    学生的寝室和床位由学生科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配备数量和标准由学生科决定并报总务科准备。未经学生科许可,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和强占。如有违反,属组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属个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出入宿舍必须携带有关证件,主动配合宿舍管理老师和值班员的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上课(自习)期间学生不得逗留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须凭班主任批准的假条或校医的病假条方可。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学生宿舍每晚1000熄灯就寝(星期五、星期六为晚1030)。每晚1000关闭大门(星期五、星期六为晚1030),1000(星期五、星期六为晚1030)以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向宿舍门卫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向宿舍管理老师报告原由并接受批评教育。一学月内无正当理由晚归二次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凡查出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纪律处分,二次留校查看,三次(含三次)以上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上课、午休时间、晚熄灯后,宿舍概不会客。学生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若需留宿,须经学生科同意,保卫科备案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非经本室人员许可,其它学生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五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宿舍,严禁男女混宿。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吵架、斗殴、酗酒、打球;熄灯后,不允许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打电话、播放音乐、玩游戏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注意防火。宿舍内严禁抽烟、点蜡烛、使用蚊香。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烧水棒、电热杯、电炉、电饭煲、电饭锅、取暖器等违禁电器。禁止私自拆、装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违者处以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禁使用灶具,如油炉、酒精炉、气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及楼道内烧废纸和杂物。

第二十条  注意防盗。门窗应在相应的时段关闭好,贵重物品如现金、存折等应自己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注意人身安全。不准翻爬宿舍围墙,不得翻爬寝室窗户。因未携带或者遗失寝室钥匙而不能入室者,应在老师值班室进行登记后,领取备用钥匙。

第二十二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损坏宿舍内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之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摆摊设点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实物外并予以罚款,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系本校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探亲访友者,须征得宿舍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并征得宿舍管理老师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务卫生

一、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打扫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班制度。

二、寝室卫生每日打扫三次(早750之前;中午225之前;晚730之前)。清扫的垃圾放入垃圾篓内置于门边。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室外。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

三、除午休和晚寝时间外,床铺上的被盖等用品应叠放整齐,各种日常用品摆放有序,衣服、鞋子挂(摆)放成行,床面桌上无杂物。

四、学生离校实习或寒暑假前,必须认真整理内务,打扫寝室。

五、内务、卫生、纪律实行检查评比制度。学校校医和学生宿舍管理老师每周不定时对每个寝室内务和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寝室的重要依据,并以10%比例计入学生学期政治思想和行为规范考评总分。纪律检查由校行政值周及宿舍管理老师不定时抽查计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公共卫生

一、不准在宿舍墙面公物上蹬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除干净,无责任人的则由与印痕或污迹邻近的寝室负责清除。走廊、墙面、地面卫生状况计入寝室及班级考评总分。

二、严禁向走廊、楼道或窗外泼水、倒剩饭菜,扔瓜皮果屑、纸屑、塑料袋等杂物,违者罚清除还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容器、废旧物品等扔入水管、水池、便池,由此造成堵塞者由责任人自行(雇人)疏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宿舍内公共卫生由清洁工或勤工助学学生(规划实行)打扫。维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全体学生均有义务进行维护和监督。

四、任何住校生均有义务接受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的卫生内务检查和抽查。拒绝检查者,除对该寝室以零分计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文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学生科、校团委、学生会负有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寝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观看、收藏、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制品外,还应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法规的,应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不准在宿舍墙面贴格调低下的字画。室内交往使用文明语言,不准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寝室管理的相关信息(如通知、通报等)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违者处以罚款,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特别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凡住校生均有自觉遵守执行的义务。负有服从管理、听从教导的义务;有尊重管理人员,支持管理工作的义务。凡有冲撞、辱骂宿舍管理值老师、学生行为规范监督检查者及其它管理人员者,除向相关人员当面道歉之外,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内务、卫生、纪律特别差的寝室和个人,宿舍管理老师有权提出停课整顿等特别处罚意见,经学生科批准后执行。凡停课整顿的寝室和个人应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依照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本条例无处罚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遵守本条例,在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寝室及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值周人员、学生管理部门及学生宿舍管理老师应认真学习贯彻本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管理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努力提高学生宿舍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自200898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即行废止。